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96年4月24日以前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及裁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