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二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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