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信華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
8年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3月13日止累計118,451元未給付,其中117,386元為本金;1,06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信華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3月13日止累計128,401元未給付,其中123,406元為本金;4,91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信華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3月13日止累計70,897元未給付,其中66,740元為本金;2,957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陳信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3月12日止累計46,873元未給付,其中44,978元為消費款;1,89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006)所示之利息。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3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信華│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117,386元││3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信華│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123,406元││3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陳信華│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66,740元││3月14日起││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陳信華│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29,381元││3月13日起││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陳信華│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13,083元││3月13日起││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陳信華│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514元││3月13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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