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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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債務人 藍昌信 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與該所有人之關係為何?債務人是否曾居住在該址?電信費繳費單寄至該址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積欠華南銀行有擔保債務之原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居住成員除債務人、配偶及女兒 藍慧羽 3人外,尚有何人?
4.債務人稱女兒藍慧羽尚有學貸未繳清,故未分攤居住費用,然債務人亦積欠債務,卻須分攤大部分之居住費用,其理由為何?並說明如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願刪除其他同居人應分攤之費用?
5.說明債務人每月給付8,000元母親扶養費予何人( 藍昌明 或其他人)以及給付方式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每月確實支付扶養費之證明。
6.提出債務人106年9月至10月之收入證明。
7.債務人所提診斷證明書之母親病況記載與債務人所陳不符,請說明並補正記載有母親所患疾病及需專人照顧日常起居等內容之診斷證明書。
8.陳報藍昌明之住所地為何。
9.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請領勞保退休金約80萬元,以及何時用於整修宜蘭老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提出女兒藍慧羽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