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二二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川峻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參萬貳仟伍佰伍拾│0000000│││││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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