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0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朱家惠┌──────────────────────────────────────────────────────┐│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朱龍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參萬貳仟柒佰伍拾│0000000│││││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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