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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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劉東杰 即丞泰企業工廠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周宗旻
謝仁傑 廖榮志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府授法訴字第106027488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7年10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