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099號債權人何浿棻債務人新北市私立瑞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林瑞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每月工資33800元乘上六個月為基準,向原僱主即債務人請求給付資遣費202800元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二、依債權人於債務人處任職年資(104年1月30日至106年11月30日)於行政院勞動部網頁依勞基法新制試算資遣費結果約為47931元。
資遣費給與標準:
(1)適用勞基法之工作年資: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0000000000號令)(2)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參閱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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