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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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佑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86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7年5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