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蔡明哲 被告 羅世豪
黃淑鈴 羅逢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