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王秀琴 被告 林宜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66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宋富美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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