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蓮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孟蓮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於民國101年12月16日送至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急診並住院治療,目前病情尚未穩定,不適宜出庭應訊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102年1月18日草寮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病歷資料等在卷可稽。是綜合上情,足見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張瑋珍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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