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9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新台幣捌拾萬陸仟玖佰貳拾捌」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捌拾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