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民國88年08月21日其戶籍即遷入桃園縣龜山鄉公西村1鄰苦苓林3號。其於92年09月25日退伍離營歸鄉時,已於92年09月29日依規定辦理報到,而為後備軍人。其嗣並未住居於上開戶籍地,居住處所遷移,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於96年05月28日所核發召集符號博愛甲字第231402號編號0207號,指定其應於96年07月10日08時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坪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案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惟查被告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報到,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經桃園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報告書所敘甚明,並有該教育召集令影本01份、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01份、召集令交付通知書01份、桃園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址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01份、該次教育召集報到情形資料01份、個人基本(戶籍)資料01份、個人兵籍資料01份可稽。依個人兵籍資料之記載,被告於92年09月25日退伍,已於92年09月29日辦妥後備軍人離營歸鄉報到等情,對於住居處所遷移,應依規定申報,自知之甚詳。其於居住處所遷移多時,仍未為戶籍遷移申報,自有避免召集處理之主觀意圖與犯罪之故意,並已致上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以意圖避免召集論,而犯同條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科刑。檢察官認應依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云云,惟本件係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應依同條第一項科刑,並非致使同條第二項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態度、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