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佳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趙彬┌─────────────────────────────────────┐│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九瀧企業股│彰化商業銀│98年7月5日│88,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江翠分行│││││││ 謝岳君 ││││││├───┼─────┼─────┼──────┼─────┼─────┼──┤│002│九瀧企業股│彰化商業銀│98年8月5日│8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江翠分行│││││││謝岳君││││││├───┼─────┼─────┼──────┼─────┼─────┼──┤│003│九瀧企業股│彰化商業銀│98年9月5日│86,16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江翠分行│││││││謝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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