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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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且漏未提出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件:
一、聲請人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及檢附所有相關單據、證明文件。若無收入來源,則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係如何支付?請皆釋明之。又債務人是否有與人同居住?若有則同居之人對於共同使用部分(如: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等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如何分攤?(請列明計算式)
三、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書及繳納各期租金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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