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上字第65號上訴人森美茶業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乙○○
5樓被上訴人丙○○
16號(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禧寶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上訴人竟遲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始提起上訴,有卷附之上訴狀上原審收狀戳可稽,上訴已逾十日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仍逾期),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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