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姚坤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春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姚坤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春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