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是本件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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