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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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25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柏泓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