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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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