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立太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2時39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