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陸軍軍官學校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蔡明樹律師複代理人 莊雯琇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第二項所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應更正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許麗華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