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
上訴人丙○○即自訴人
之2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甲○○、乙○○等違反公司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提起自訴提起,應委任律師。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的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進行;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分別明文規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準用於第二審訴訟程序。
二、自訴人因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依前述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
自訴人於上訴本院後,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法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逾期不受理。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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