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 范翔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8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