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 官惠莊 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奉祿 │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貳拾萬元│CG九三九二四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