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9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何新台 律師
被 告 陳儀榛 即 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宜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99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何新台 律師
被 告 陳儀榛 即 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