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AKA-6855車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
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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