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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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273號
原   告  劉玉芳
訴訟代理人  程彥智
被   告  梁耀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3年8月4日,
面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未記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
乙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屢催無果,乃依票據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7年10月7日
(見本院卷第1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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