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