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74號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 翁志安 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 翁仁科 法定代理人翁志安上列當事人,聲請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程序費用應予免徵。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翁志安向本院對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翁仁科請求監護宣告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家救字第199號民事裁定,准對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翁志安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雖上開事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16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589號裁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翁仁科負擔,並確定在案,惟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翁志安已於102年8月1日依本院102年家補字第96號裁定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故本件應免徵程序費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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