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圳岸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63
4號、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劉圳岸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圳岸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劉圳岸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楊淑儀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