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耿華 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5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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