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4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資育
       葉元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
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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