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壬○○
辛○○
被 告 丁○○
庚○○
乙○
己○○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己○○、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進 約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丁○○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丁○○、庚○○、己○○、
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
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
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起訴,其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
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丁○○、庚○○、
乙○、己○○、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
21240號),請求連帶清償借款,被告丁○○、庚○○、己
○○、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惟被告乙○並未異議
,業經被告丁○○、庚○○、己○○、戊○○ 陳明 在卷,被
告丁○○、庚○○、己○○、戊○○異議之效力不及於被告
乙○,被告乙○對該支付命令既未異議而確定,其效力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就被告乙○部分重複起訴,自屬
違反既判力之效力,應予駁回。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82年12月17日,邀同被告庚○
○、乙○、己○○、戊○○之被繼承人 陳進約 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120,000元,惟因被告丁○
○為921房屋全倒受災戶,本件借款已依九二一災後處理辦
法協議房屋部分由銀行辦理承受,土地部分本金466,400元
,應自95年2月24日起開始還本繳息,緩繳息38,860元(即
89年2月5日以前利息)應自95年2月17日開始還款。被告丁
○○土地貸款部分自96年4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緩
繳息部分僅繳款4,170元,自民國96年7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
款,依其他約定事項第2條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
○○為本件借款之主債務人,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而原連帶
保證人陳進約於91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庚○○、
乙○、己○○、戊○○,於繼承陳進約之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庚○○、乙○、己○○、戊○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約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丁○○連帶給
付原告434,046元,及自9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3.63%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庚○○、乙○、己○
○、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約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丁○
○連帶給付原告34,690元。
二、被告丁○○、庚○○、己○○、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不爭執,惟以:希望能夠分期攤還及打折等語置辯。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情形相符之借據及
其他約定事項、繼承系統表、九二一協議承受帳務明細表等
件為證,而被告丁○○、庚○○、己○○、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
丁○○、庚○○、己○○、戊○○雖辯稱:希望能分期給付
云云,惟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為民法第318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是被告丁○○、庚○○、己○○、戊○○請求
分期給付,尚無從准許。被告丁○○、庚○○、己○○、戊
○○另請求將金額打折,惟未經原告同意,而原告依約請求
被告丁○○、庚○○、己○○、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
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丁○○、庚○○、己○○、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延滯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㈡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70元,由被告丁○○、庚○○、
己○○、戊○○連帶負擔。
㈢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