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1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辛○○
丙○○丁○○ 王媖鵲 甲○○乙○○○戊○○己○○庚○○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已向被繼承人第四順位繼承人 王蔡頭 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三、第三順位繼承人 王精華 及第四順位繼承人 王安寶紀此 、紀林驕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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