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7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鄭鳳珍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鄭世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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