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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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87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
抗告人甲○○
非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第一審合併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係對相對人聲請酌定親權以及扶養費事件(即112年度婚字第87號及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下稱本聲請)暨反聲請酌定親權以及扶養費事件(即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及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下稱反聲請),均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各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則因非財產權之聲請而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故本件本、反聲請之抗告費用合計3,000元,抗告人僅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