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被   告  吳振權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32、第436
條第2項規定,即可明瞭。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
惟被告已於99年9月1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