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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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富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應載明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一件。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並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為小額
訴訟程序上訴應備之要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僅載「保險公
司未經我方同意擅自維修」,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亦未提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且未附繕本,是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依
法裁定補正,並提出繕本1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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