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勇坤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林寶月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燕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明勳
周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22,26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