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玲
陳美燕 陳慧美 陳美華 羅鳳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顯璋 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08年
3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1,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