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4號抗告人 林靜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清福 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1日108年度事聲字第1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