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7號
108年度易字第88號108年度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一0八年度易字第八七、八八號及一0八年度訴字第八六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俊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078、14605、15169、1517
0號)及追加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以108年度易字第87、88號及108年度訴字第86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趙書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