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黎煥嶽
共同
送達代收人 田宓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分為如附表「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暫先徵收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馮姿蓉
附表:(紀年:民國;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
姓名
退休金/
舊制結清金
利息期間
年息
起訴前利息
合計
第二審
裁判費
應暫先
徵收費用
1
黎煥嶽
1,434,930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5%
293,473元
1,728,403元
32,611元
10,870元
2
蕭清組
898,802元
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5%
217,579元
1,116,381元
21,906元
7,302元
3
王秀娟
1,128,915元
自109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9月2日止
5%
207,430元
1,336,345元
25,767元
8,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