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炳賢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 律師
李慶松 律師 羅永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勝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9日羈押,107年8月29日起延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賢、李勝峰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7年5月29日執行羈押,107年8月29日延押,107年10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辯護人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且①被告陳炳賢二審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②被告李勝峰二審被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被告李勝峰前經本院裁定,得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具保,但至今無法提出保證金。
三、本案共有被告七人,二審部分已經全部宣判,部分被告未上訴而確定,卷宗目前送執行中。被告陳炳賢、李勝峰二人提起上訴,本院會將卷宗送交三審。在三審審理之前,本院認為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2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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