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嘉
張華杰柯俊宇選任辯護人徐祐偉律師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3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振嘉、張華杰、柯俊宇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