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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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04號原告 張玉英
吳沅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順 、張天順之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就被告張天順之妻部分之起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天順之妻」之姓名,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提出「被告張天順之妻」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已於110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原告就「被告張天順之妻」部分之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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