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3號原告 葉俊成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湯凱立 律師被告充晟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瑞永 被告 張廷輝
李清祥
鄭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就原告對各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列如下:
㈠就被告充晟企業有限公司、何瑞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420元。㈡就被告張廷輝部分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㈢就被告李清祥部分為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㈣就被告鄭宇翔部分為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
萬3,090元(58,420+1,000+13,870+9,800=83,0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