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畢茂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畢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畢茂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本案為重核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99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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